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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违法违规公示制度
文章来源: 日期:2008-11-08 

厦三院[2006]171

厦门市第三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公示制度

为了依法治院、强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制度。

一、公示内容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系指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及医疗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的科室或医务人员,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第一条  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违法行为,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外从事诊疗活动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二条  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三条 医务人员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四条 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病人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兜售药品、卫生材料、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人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冒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员财物的。
    (十三)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的。
    (十四)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跨科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十五)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恶性事件的。

第五条 其他可能触动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行为也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一年内被公示三次以上者,经院务会讨论,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进一步的处理。

第七条 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