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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三医院 “志愿者服务在医院”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日期:2011-10-12 

厦门市第三医院 “志愿者服务在医院”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志愿者医院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强青年卫生志愿者的管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 自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展现蓬勃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维护医院和志愿者的形象。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作岗位安排和医院制度管理,积极主动地展开工作。第三条 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条 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岗前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换岗时按要求认真做好交接,不得出现空岗现象。如遇特殊情况,按规定请假。第五条 按照微笑、热情、文明、专业的标准提供志愿服务,工作时间不闲聊不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或饮酒,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第六条 珍惜志愿者的公众形象,保持仪表整洁、举止文明、态度亲和,面对他人,主动微笑示意。第七条 对所有的服务对象保持尊重、平等、热情的态度,按照职责规定提供志愿服务。如果不能解决的情况,要联系咨询导诊台或活动办公室(0592-7022320),请求给予帮助。第八条 遵守各项工作纪律,遵从工作安排,展示志愿者良好形象。第九条 不可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当利益,不得向服务对象所要签名、礼品或小费,不得擅自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工作时间不主动与服务对象合影。第十条 如遇突发事件,在确保置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的应急流程果断处置,遇到无法处理时,第一时间向医院保卫科(0592-71975704420129)汇报,注意维持正常秩序,避免扩大事态。第十一条 遵守医院和所在服务岗位的其他相关规定。 厦门市第三医院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