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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制度

厦门市第三医院

院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深化院务公开工作,规范院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范围。以《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试行)》内容为主,结合实际,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

第三条 公开内容。以《厦门市第三医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厦三院[2007]055号)文件内容为主,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凡公开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条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医院院务公开,以方便社会群众、病人、职工获取所需公开信息为原则,以《厦门市第三医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开形式为主,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同时,实行网络公开方式,在外网首页设置院务公开专栏,并进行分类,与“厦门卫生信息网”和“福建卫生信息网”相链接。

l、对社会公众和病人公开的主要形式

(1)在院区、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及电子触摸屏等,公开医疗服务、常用检查收费价格,联系电话。

    (2)为门诊、住院病人提供收费“一日清单”,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住院处提供总费用清单。

    (3)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

    (4)通过单位对外网络或厦门卫生政务网站公开。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网址。

     2、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1)单位内部网络。

    (2)单位内部事务公开栏。

    (3)各种会议(院周会、院情发布会、职工座谈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4)文件、医院信息等。

    (5)点题公开。

第五条 公开期限: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为七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医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社会群众、患者、病人可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医院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三条依申请受理机构。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院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医院行政办公室,电话:0592—7022320,传真:0592—7123401,电子邮箱dsyy@xmdsyy.cn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市第三医院办公室,邮政编码361100。

第四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直接从医院网站自行下载电子版《厦门市卫生系统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网上提交;或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医院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并递交;对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递交。

第五条 依申请的处理: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社会群众、病人提出的申请)或10个工作日(内部职工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四)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的机关,应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收费管理。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快递或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须公示收费标准并出具发票。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市第三医院

                            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