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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历复印、复制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日期:2010-08-20 

关于病历复印、复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8月2日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规定如下:

1、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3、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委托书、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等);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5、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6、患者需要复印、复制未归档的住院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时,病区或者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应当指定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加盖证明印记。

8、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0.3元/张(闽价服[2007]38号文件规定),由病案室代收后定期上交财务部门。

9、如还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592-7197721(病案室)、0592-7197517(质控科)。